315最高法网络消费典型案例:未成年人被主播诱导充值10余万元

来源:足球直播吧
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十件网络消费典型案例,其中包含一起未成年人网络打赏充值案件。

原告张某某的女儿张小某出生于2011年,在主播诱导下利用父母支付宝账户,购买游戏充值点卡。

审理法院认为,未成年人在半个小时左右的时间里从被告处购买游戏充值点卡达到5949.87元,并且在当天相近时间段内向游戏充值和直播打赏等消费10余万元,显然已经超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宜的范围,被告应当予返还全部充值款。

对于未成年人消费问题,网络游戏和网络直播打赏领域均已有监管政策文件指引,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和直播,尤其是限制游戏充值金额和严格禁止未成年人充值打赏。

但由于实践中频繁发生未成年人使用家长账户进行游戏充值或直播打赏的情况,退费投诉和诉讼案件高发。

从司法层面,针对未成年人游戏充值和网络直播等网络消费行为的法律效力,需要依次从其年龄、认知能力两个方面判断。

(一) 年龄判断

未成年人按照年龄可以划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下)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但未满18周岁)。

1. 未成年人如果未满8周岁,则其网络购买行为均属于无效法律行为。

2. 未成年人如果已年满8周岁,则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网络消费行为有效,其他行为网络消费行为需要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才有效,否则属于无效的法律行为。

(二)认知能力判断

对于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需要判断其网购行为与认知能力是否相匹配,当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标准。具体司法实务中,法院往往基于网购服务内容是否适合未成年人使用、付费价格是否与未成年人消费认知相匹配等因素综合判断合同效力。

1. 网购服务是否适合未成年人使用

如果网购服务本身即不适宜由未成年人购买使用,则未成年人购买此类服务的行为目前在司法上倾向于被认定为超出其产品认知能力,未成年人无法清楚地知道其购买行为及可能产生的后果,考量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1)网购服务是否为未成年人不得使用的服务(如15岁未成年人购买需要成年人驾驶证才可以使用的摩托车、未成年人购买成年人用品等);

(2)网购服务是否包含未成年人不适宜接触的内容(如含有不良饭圈文化、暴力或色情内容的书籍漫画);

(3)网购服务是否包含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如出售成年人游戏账号、直播间代充值服务等)。

2. 网购服务价格是否过高

如果网购服务的价格过高,以致与未成年人应有的消费能力无法匹配,则未成年人购买此类服务行为,在司法上倾向于被认为超出了消费认知能力。对于价格过高的判断需要综合以下因素考量:

(1)服务价格本身是否有相对完善的定价体系?网络游戏账号、单机游戏兑现码、未成年人读本等服务,往往由个别店铺单独定价,价格体系较为混乱且难判断合理性,往往存在定价偏高的情形。

(2)未成年人的个人经济情况及消费情况,如是否有收入来源?日常可支配的零花钱数额?

(3)未成年人所在地区的基本生活水平、未成年人家庭生活水平。如果服务的交易价格远高于当地(部分案件具体到当事人所在省市、部分案件具体当事人到所在区县)人均可支配月收入,则倾向于被认为不属于一般性消费支出,超出了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的交易金额。